世博 SHE 露營 花蓮 溯溪
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2006年9月12日公布 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。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零售商的促銷行為﹐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﹐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﹐促進零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﹐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零售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促銷活動適用本辦法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﹐直接向 消費者銷售商品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﹑個體工商戶。 本辦法所稱促銷是指零售商為吸引消費者﹑擴大銷售而開展的營銷活動。 第四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合法﹑公平﹑誠實信用的原則﹐遵守商業道德﹐不得開展違反社會公德的促銷活動﹐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﹐不得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。 第五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管理措施﹐確保消防安全通道的暢通。對開業﹑節慶﹑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﹐零售商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﹐保證良好的購物秩序﹐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交通擁堵﹑秩序混亂﹑疾病傳播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。 第六條 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﹐其內容應當真實﹑合法﹑清晰﹑易懂﹐不得使用含糊﹑易引起誤解的語言﹑文字﹑圖片或影像。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﹐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 第七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﹐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﹐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﹑促銷方式﹑促銷規則﹑促銷期限﹑促銷商品的範圍﹐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。 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臺或商品﹐應當明示﹐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﹔明示例外商品﹑含有限制性條件﹑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﹐其文字﹑圖片應當醒目明確。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後在明示期限內不得變更促銷內容﹐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變更除外。 第八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﹐其促銷商品(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﹑贈品)應當依法納稅。 第九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檔案﹐如實﹑準確﹑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﹑促銷活動中的價格資料﹐妥善保存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。 第十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標價﹐價簽價目齊全﹑標價內容真實明確﹑字跡清晰﹑貨簽對位﹑標識醒目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﹐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。 第十一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﹐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﹑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。 第十二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﹐不得降低促銷商品(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﹑贈品)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﹐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﹑贈品。 第十三條 零售商開展有獎銷售活動﹐應當展示獎品﹑贈品﹐不得以虛構的獎品﹑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。 第十四條 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﹐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。 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﹐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。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﹐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。限量促銷的﹐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。 第十五條 零售商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﹐應當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﹑積分有效時間﹑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。 消費者辦理積分優惠卡後﹐零售商不得變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項﹔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。 第十六條 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﹑拆遷﹑停業﹑歇業﹑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。 第十七條 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﹐零售商應當即時開具﹐並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。 第十八條 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。 第十九條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商業零售企業信用檔案﹐加強自律﹐引導零售商開展合法﹑公平﹑誠實信用的促銷活動。 第二十條 單店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﹐以新店開業﹑節慶﹑店慶等名義開展促銷活動﹐應當在促銷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﹐將其明示的促銷內容﹐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(含縣級)商務主管部門備案。 第二十一條 各地商務﹑價格﹑稅務﹑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﹐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。對涉嫌犯罪的﹐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。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上述單位舉報﹐相關單位接到舉報後﹐應當依法予以查處。 第二十三條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﹐法律法規有規定的﹐從其規定﹔沒有規定的﹐責令改正﹐有違法所得的﹐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﹐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﹔沒有違法所得的﹐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﹔並可予以公告。 第二十四條 各省﹑自治區﹑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﹐制定規範促銷行為的有關規定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﹑發展改革委﹑公安部﹑稅務總局﹑工商總局負責解釋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。
1